法規名稱: 軍事教育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違反應履行義務及應遵行事項
規定時,應予賠償。
前項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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