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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教育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學員生之賠償)
前條第一項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違反應履行義務及應遵行事項 規定時,應予賠償。 前項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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