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12日

條文關聯

  基地翻修(工廠)任務之賦予與增減,應就裝備發展狀況與能量擴建需
  要,予以詳加分析報經國防部核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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