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白浀紅浀酒母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經公賣局許可進口白浀、紅浀、酒母之廠商,適用第六條、第七條、第
  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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