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校長對前條本會獎懲評議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本會復議
;校長對本會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經本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
議維持本會原獎懲評議結果,或經本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作
成其他獎懲評議結果時,校長應即核定,並予發布執行。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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