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事會議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其審議處理事件之調查小組委員或學校直接 派員調查之調查人員。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調查程序之公正,避免球員兼裁判之嫌,本條增訂校事會議委 員,不得同時擔任其審議處理事件之調查小組成員或學校直接派員調 查之調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