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校事會議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其審議處理事件之調查小組委員或學校直接
派員調查之調查人員。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調查程序之公正,避免球員兼裁判之嫌,本條增訂校事會議委
    員,不得同時擔任其審議處理事件之調查小組成員或學校直接派員調
    查之調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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