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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經營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及其他銷售業務者,其銷售之石油產 品,以向依法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輸入或汽、柴油批發業務者取 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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