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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中華郵政公司增設郵局於開始營業前,應事先報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備查。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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