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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受委託之機關、團體應每六個月將檢定不及格者之檢定報告表彙整,於每 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前報請民航局備查。 受委託之個人於檢定作業完成後,應將檢定報告表送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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