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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站地勤業及空廚業,應確保空廚餐飲及侍應 品於裝載航空器前已經保安控制,並於進入管制區時,接受航警局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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