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5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公教人員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本人結婚者,補助二個月薪俸額。如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
      別申請補助。但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二、未擔任公職之父母、配偶死亡安葬者,補助五個月薪俸額。未擔任
      公職之子女符合第十點規定而死亡安葬者,補助三個月薪俸額。夫
      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
  三、配偶或本人分娩者,補助二個月薪俸額,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
      報領一份為限,未滿六個月流產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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