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設立登記後,
應發給社員持分單;其持分單應予編號,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人名稱。
二、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三、社員姓名及其出資額。
四、發給持分單之年、月、日。
前項持分單,應由全體董事簽名或蓋章。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持分單應記載事項。
二、第二項規定第一項之持分單,應由全體董事簽名或蓋章。
三、參考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及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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