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執行單位運用其研發成果時,得參考下列因素計價:
一、商品化後之市場潛力及競爭力。
二、替代之技術來源。
三、業界接受能力。
四、研究開發費用及潛在接受研發成果對象多寡。
五、市場價值。
六、其他相關因素。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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