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法院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為有安置必要之裁定時,該繼續安置期間,
由同條第一項安置七十二小時後起算。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四十五日內,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繼續安
置時起算。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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