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調查單位依本法所為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性騷擾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之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申訴人、證人與相關人士、被申訴人之陳述及答辯。
四、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性騷擾事件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調查單位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之應載明事項。其中第五款性
    騷擾事件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調查單位應就所蒐集之主客觀事證,
    作綜合性判斷,並敘明於該性騷擾事件是否涉本法相關規定,或是否
    成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