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條文關聯

申請書之適應症欄,其記載應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藥品效能或適應
症品目資料為準,包括藥品再分類品項、藥品再評估結果、指示藥品審查
基準。
藥品效能或適應症除依前項規定填明外,申請人得另參考新藥新適應症及
十大醫藥先進國家之醫藥品集,簡明填寫。如療效有所增減,並應檢附有
關資料以供審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