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條文關聯

販賣業者應就運銷系統,以書面訂定產品來源及流向之追溯程序;其內容
包括產品追溯之範圍及紀錄。
前項紀錄,應包括醫療器材名稱、批號、接收日期與數量、保存期限、供
應商名稱、收貨人名稱、地址與連絡人、送貨地址、運送方式及允收溫度
條件;以包裹運輸寄送者,並應包括收貨人之姓名及收貨地址憑證。
第一項之紀錄,應予保存。
〔立法理由〕
販賣業者應以書面訂定產品來源及流向之追溯程序,及其範圍與紀錄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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