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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經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之各功能分區容許使用項目、細目與建築風貌,進行土地使用及 建築風貌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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