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
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
〔立法理由〕
本法第二條第十款「通訊交易」及第十一款「訪問交易」之名詞定義修正
為不限於買賣契約,爰配合將本條「解除買賣契約」之文字修正為「解除
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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