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體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請求就信託財產給予報酬
者,應向本會提出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報酬請求書。
二、有關職務繁簡證明文件。
三、有關信託財產狀況文件。
本會對於前項請求,應通知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
本會同意第一項請求者,應通知受託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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