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考量股東可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票券金融公司最近三年度簡明資產
    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三年度財務分析、公司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
    且多數公司已將財務報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納入股東會議
    事手冊,股東可取得上開相關資訊,為精簡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
    ,爰刪除第一項第一款及其附表十九、第二款及其附表二十、第三款
    至第五款。
三、有關票券金融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財務週轉困難對財務狀況影響之揭露
    ,考量該等情況若對票券金融公司有重大影響,即應發布重大訊息,
    必要時亦須於財務報告中揭露,股東可取得上開相關資訊,為精簡年
    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爰刪除第一項第六款,併同刪除第二項有關
    關係企業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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