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按第七條所定金額,指撥相同數額之營
運資金。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已指撥之營運資金得併入前項計算。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指撥營運資金應專款經營,除依本法第六
十五條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流用於非證券
投資信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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