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本公會應送紀律委員會研討 ,並得視情節輕重,通知委任之期貨信託事業督促其改善或依本公會會員 自律公約議處期貨信託事業,另陳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違反本辦法情節重大者,本公會得拒絕接受期貨 信託事業與該銷售機構簽約。銷售機構之受雇人違反銷售契約情節重大者 ,本公會得撤銷其職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