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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證券商因受託買賣關係所收受之委託人財物,及交易計算上應付與委託 人之款項,得視為委託人對於證券商委託買賣交易所生之債務而留置, 非至委託人清償其債務後不返還之;其合於民法抵銷之規定者,並得逕 予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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