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將不同委託人所為同種有價證券之委託予以合併執行,或合併委由 複受託金融機構執行者,應就交易結果,依誠信原則為公平分配。 證券商為前項分配時,不得對所屬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或其配 偶作較其他委託人有利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