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就其電信服務品質,按主管機關公告所定
項目及格式定期自我評鑑,並公布評鑑結果。主管機關得定期檢查並公布
檢查結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