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534
人,瀏覽人次:
933647265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就其電信服務品質,按主管機關公告所定 項目及格式定期自我評鑑,並公布評鑑結果。主管機關得定期檢查並公布 檢查結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