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條文關聯

基地臺天線為室外電波涵蓋者,其設置高度及方向,應確保其水平方向正
前方於下列距離內不得有高於天線之合法建築物:
一、大型基地臺:十五公尺。
二、微型基地臺:八公尺。
基地臺天線輸入端之射頻功率大於二瓦特者,其為室外電波涵蓋所設置之
天線不得架設於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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