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社區性及區域性廣播事業不適用本章所定資通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檢討修訂之。
〔立法理由〕
考量目前無線廣播事業有不同規模及其資安風險,為階段性導入資通安全
防護,參照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先行排除較小規
模業者之適用,並授權主管機關得視必要情形予以修訂,爰訂定本條規定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