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再審議案件不合法者,得逕行提會審議。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先通知
於一定期間內補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