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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制定依據
1.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第十五條(妨害法庭行為之處分記明於筆錄)
審判長為前二條之處分時,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