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管收所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管收所對於下列事項,應備簿冊,隨時登記之:
  一、本規則第十六條所列各事項。
  二、收文。
  三、發文。
  四、被管收人入所。
  五、被管收人出所。
  六、被管收人名籍。
  七、被管收人之提詢。
  八、管收日報表。
  九、管收清冊。
  十、檢查事項。
  十一、懲罰報告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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