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其報到後
七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三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
    訓練成績及格。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三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且訓練期間相
    同或訓練課程相當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立法理由〕
一、本條修正第一項,刪除第二項及第三項。
二、考量年度基礎訓練課程與實施內涵之修正實務情形,基於有效運用訓
    練資源,並期受訓人員基礎訓練所學能與時俱進,爰修正第一項第一
    款、第二款所定免除基礎訓練之年限為「最近三年」。
三、第二項刪除理由同第十三條說明二。
四、第三項刪除理由,按本條第一項已明定免除基礎訓練之資格條件及由
    保訓會核定,爰現行條文第三項關於免除基礎訓練資格條件,由保訓
    會認定之規定,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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