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各項訓練及進修所需經費除編列預算支應外,得向受訓人員或其服務機
  關學校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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