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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訓練進修經費來源及收費)
各項訓練及進修所需經費除編列預算支應外,得向受訓人員或其服務機 關學校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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