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經其服務機關依法令辦理
精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
二、任職滿十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等人事精簡政
策而退休之事宜。
二、為配合政府改造、提昇國家競爭力,提供公務人員多樣化退休選擇機
會,進而促進新陳代謝,暢通人事陞遷管道,爰參照退撫法第十八條
規定,明定較為彈性之退休條件,並規範應以配合組織、員額調整,
依相關法令辦理精簡人員為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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