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承貸銀行應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檢具申請人名冊、利息收據及利息計算表
,向教育局請領貸款利息。
承貸銀行因故意或過失以不符合申貸規定之申請人,請領貸款利息補助者
,應返還教育局已補助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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