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資訊化,學習領域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
  活評量由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主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
  各項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另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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