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學校依本辦法辦理場地開放之收入,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依相關
  法令規定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者,其賸餘款應於年度終了時結清作為各
  校教育發展基金來源。
  學校所收場地使用費及其他費用,其用途得用於支應場地開放所需之業
  務費、水電費、設備費、維護費及兼管人員之加班費、誤餐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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