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依本辦法辦理場地開放之收入,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依相關 法令規定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者,其賸餘款應於年度終了時結清作為各 校教育發展基金來源。 學校所收場地使用費及其他費用,其用途得用於支應場地開放所需之業 務費、水電費、設備費、維護費及兼管人員之加班費、誤餐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