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社區參與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舉行公聽會之費用,由申請人負擔,於申請時預先繳納。未繳納者,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得不受理其申請。
前項收費規定,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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