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命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 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