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命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
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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