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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及安全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道路挖掘施工路段,如涉及私有土地產權爭議,應立即停工,由申請人協 調解決。 前項協調成立者,經申請人報本局備查後,始得續行施工;協調不成者, 應於道路挖掘許可證核准施工期間內將路面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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