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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互助人因執行任務受傷住院者,應給付全額醫療費;因而致失能或死亡者 ,並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給付四倍之互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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