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挖掘道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1月04日

條文關聯

  管線工程完成後,管線單位依本辦法第三條第四項許可證繳回十日內修
  復路面,唯該十日內在未修復前仍應由施工單位自行維護,逾期除特殊
  情形者外,由本府酌情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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