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3113
人,瀏覽人次:
92647330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基隆市挖掘道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1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管線工程完成後,管線單位依本辦法第三條第四項許可證繳回十日內修 復路面,唯該十日內在未修復前仍應由施工單位自行維護,逾期除特殊 情形者外,由本府酌情懲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