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事項應經縣務會議之決定: 一、施政計畫與預算。 二、縣自治法規。 三、提請縣議會審議之其他案件。 四、本府及所屬機關組織編制調整事項。 五、涉及各一級單位或所屬機關共同關係事項。 六、縣長交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縣政重要事項。 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由縣長核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