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下列事項應經縣務會議之決定:
一、施政計畫與預算。
二、縣自治法規。
三、提請縣議會審議之其他案件。
四、本府及所屬機關組織編制調整事項。
五、涉及各一級單位或所屬機關共同關係事項。
六、縣長交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縣政重要事項。
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由縣長核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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