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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新竹縣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前任動支款項或報損財產,經審計機關或主管機關剔除、駁回者,應由 後任代為清理,無法清理者,由前任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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