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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於道路挖掘竣工或回復原狀時,申請人應檢具開挖回填部分驗收記錄及 相關報告,送管理機關(單位)備查。 道路挖掘驗收合格後一年,導致路面下陷者,申請人應負責重新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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