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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污水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管理機關得隨時派員檢視污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其有被占用、變更 斷面、擅自改道、阻塞管渠、阻礙清理之情事,應通知所有人、管理人 、占用人或使用人停止其不當之使用,並限期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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