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自治規則暫行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機關受理人民申請許可案件適用縣規則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規
則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規則有變更者,適用新規則。但
舊規則有利於當事人,而新規則未廢除或禁止所申請之事項者,適用舊規
則。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