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受理人民申請許可案件適用縣規則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規 則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規則有變更者,適用新規則。但 舊規則有利於當事人,而新規則未廢除或禁止所申請之事項者,適用舊規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