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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動保處應勸導並令其限期改善;逾時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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