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動保處應勸導並令其限期改善;逾時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