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出租造林地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租地造林人於租賃造林地前在該造林地內已建有符合工寮設置規定之工
  寮者,准予保留至契約終止時拆除。
  前項造林地內不符合工寮設置規定之房屋,能出具證明於八十二年七月
  二十一日前建置者,得追收訂約前五年使用補償金後,簽訂本市市有林
  地內基地租賃契約;其作為空地使用部分不得超過已建房屋基層面積之
  一倍;其已建房屋基層面積由農業局認定。
  造林地內之輸配電鐵塔、墳墓、涼亭等基地建物之處理,準用房屋基地
  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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