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兒所應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一、活動室。 二、遊戲空間。 三、保健室。 四、寢室。 五、廚房。 六、盥洗設備。 七、辦公室。 專辦或兼辦托嬰業務者,除前項各款規定者外,並應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 一、調奶台。 二、護理台。 三、餵奶室。 托兒所之設施規範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