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托兒所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04日

條文關聯

  托兒所應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一、活動室。
  二、遊戲空間。
  三、保健室。
  四、寢室。
  五、廚房。
  六、盥洗設備。
  七、辦公室。
  專辦或兼辦托嬰業務者,除前項各款規定者外,並應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
  一、調奶台。
  二、護理台。
  三、餵奶室。
  托兒所之設施規範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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