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法人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舉辦各種公益業務,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 。 文化法人依其他法令設立附屬作業組織者,其附屬作業組織有銷售貨物或 勞務之所得者,除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外,應全數列歸法人之收入項下,並 應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事業之支出。